发布时间:2016-07-09 17:13:21 点击率:
《办法》明确定义了百度、360、sogou、神马等搜索推广为“广告”这一原本模糊的概念。从此以后,搜索竞价排名广告的投放,都需遵循《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终于有法可依。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您的好友《广告审查表》又上线了!
只是今时不同往日,你的户能不能开,再也不是百度/360/搜狗等媒体说了算。这也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低门槛”时代结束了,不够正规的机构,恐怕是进入不了互联网广告的高门槛。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不仅仅是搜索引擎上的广告,包括网站上的展示类广告,信息流广告等,都被纳入了这个范畴。看来,广告想要在非广告信息内“鱼目混珠”,难度有所增加哦~而当广告都明确为“广告”后,我们的互联网广告素材也会稍微往广告本质回归一点——创意。广告是一门艺术,也许互联网广告也能逐渐向艺术靠拢。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网民最烦的弹窗广告也得到了遏制。这么一来,那些满脸“点我点我点我”的广告素材就不能再用了(比如类似于QQ系统消息的素材)。而此类展示广告的点击率,常常通过让网民误点来获取点击,关闭标志明显后,预计点击率也会有明显下降。
“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那些虚假及夸大宣传的广告,此时面临的已经不是黑名单词导致创意无法提交的问题了。就算创意能提交,但凡涉及虚假或夸大宣传,广告主都需背负法律责任。
而百度等媒体平台被定义为“广告发布者”,主要承担的责任在于对广告主资质的审查。“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那么“渠道户”“非企户”的存在空间是否会更加狭小?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此条显而易见,“不作恶”。
其实,《办法》并不全是对互联网广告的限制,它同时也在保障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权益:“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这是否意味着,一些浏览器上屏蔽广告的插件、某些屏蔽广告的神器也从此告别江湖?换言之,只要是正规合法的广告,就有在互联网上展现的权利,我们不能再称之为“网络上的牛皮癣”,它们从此成为我们上网浏览的一部分,合理且合法。
总之,《办法》将为网民打造一个更干净、健康的网络环境,为互联网广告从业者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从业环境。法律的覆盖,让自由更自由。愿我们的行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西安百度公司 赵国栋 www.029baidu.org 18049483700 15339201661